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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 598 文章来源:甘肃省科技厅

甘科成规〔2022〕9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甘肃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甘肃省科技厅

2022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规范化、专业化、体系化发展,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甘肃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甘政办发〔2021〕118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评价工作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按照“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和“谁使用科技成果谁评价”的总要求,坚持评价机构独立运行、评价程序客观规范、评价结果公正有效、评价指标科学合理的总原则。

第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采取第三方评价、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同行评议、市场检验等形式有序开展。

第二章  评价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参与主体包括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机构、评价专家、专业评价人员、委托方、被评价方。

第六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发布全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标准和操作规范,协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科技成果评价实施方案;

(二)负责全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三)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科技成果评价公共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评价专家数据库和专业评价人员数据库等工作。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相关行业服务机构承担以下工作:

(一)全省评价机构的认定、评估、考核、监督;

(二)评价机构信息、评价专家信息、专业评价人员信息、成果信息的管理与服务;

(三)全省科技成果评价专家、专业评价人员、评价业务培训和服务体系建设;

(四)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科技成果评价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委托方的异议复核申请。

第八条 评价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和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

(二)具备相对独立的受理、评价、咨询空间与场地;

(三)具备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的人员资质条件,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评价人员合计不少于10名,其中专业评价人员不少于5名,且须通过业务培训和上岗考核,并在专业评价人员数据库中进行备案;

(四)具备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必要工具和方法,其中期刊论文、学位论文、会议论文、标准、专利、成果等科研分析数据库为必备条件;

(五)具备完善的科技成果评价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业务、财务管理)、健全的服务流程(包括咨询、受理、评价、异议处理)和质量控制规范;

(六)近五年来从事过项目、机构、人才、成果等评估评价工作。

第九条 评价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认定:

(一)拟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二)相关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三)评审结果经公示,认定为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条 评价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制定评价机构内部管理办法,协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科技成果评价实施方案;

(二)贯彻落实评价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加强机构自律和行业约束,接受监督和评估评价,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

(三)参加科技成果评价业务培训,配合做好相关评价管理工作;

(四)严格按照《评价办法》和本细则,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五)在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科技成果评价结果,公正处理并反馈委托方的异议申请;

(六)在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备案评价报告,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出具正式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评价专家是指在省科技成果评价专家数据库中收录的技术专家、财政金融专家和管理专家,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严谨的科学精神和职业诚信;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科技成果评价政策及规定;

(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且在岗,熟知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

(四)技术专家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财政金融专家应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管理专家为行业或部门从事专业管理的人员。

第十二条 评价专家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评价工作,对所提出的评价咨询意见和结论负责,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接受评价机构聘请参与有关科技成果评价活动;

(二)接受有关业务培训与监督,配合行业服务机构及时更新个人相关信息;

(三)签署保密协议或承诺书,遵守保密协议和纪律规定,不得将评价信息与资料擅自外传、发表或转交他人,获取非正常利益。

第十三条 专业评价人员是指在省科技成果专业评价人员数据库中备案的技术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严谨的科学精神和职业诚信;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科技成果评价政策及规定;

(三)从事评价管理或技术工作满1年且在岗,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四)经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独立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专业技能。

第十四条 专业评价人员接受评价机构的管理,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对所提出的评价咨询意见和结论负责,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撰写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评价报告;

(二)接受业务培训与监督,配合行业服务机构及时更新个人相关信息;

(三)签署保密协议或承诺书,遵守保密协议和纪律规定,不得将评价信息与资料擅自外传、发表或转交他人,获取非正常利益。

第十五条 委托方是指提出科技成果评价需求的一方,可以是科技成果所有(完成、使用)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及相关方,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按照评价要求和评价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项目结题、项目验收、成果登记、奖励申报、行业认可、成果转化、技术交易、企业融资),通过评价公共服务平台选择评价机构,提出评价申请,并提交开展评价必需的资料与文件;

(二)根据评价需求与评价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三)配合评价机构完成评价答辩、现场核查、专家质询等评价工作;

(四)配合完成评价业务培训、现场调研、评价机构满意度调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被评价方是指承担科学技术活动,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产生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并对科技成果拥有知识产权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配合委托方和评价机构完成科技成果评价申请、答辩质询、调研核查等管理工作;

(二)完成科技成果的发布汇交与更新调查等共享工作;

(三)配合专业化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机构完成科技成果的需求对接、技术交易、转移转化等应用工作。

第三章  评价内容及要求

第十七条 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正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

(一)科学价值:重点评价科技成果在新发现、新原理、新观点、新方法等方面的独创性贡献,对前沿科学问题的引领作用,对重大科学难题的突破作用,对相关学科建设的推动作用。

(二)技术价值:重点评价科技成果在解决相关领域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关键核心技术问题等方面的成效,对重点领域及产业发展的影响作用。

(三)社会价值:重点评价科技成果在推动科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贡献与绩效,成果应用后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实际贡献,在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等方面的现实效果,在促进国家、区域、行业发展及实际工作等方面的支撑作用。

(四)经济价值:重点评价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与应用前景、预期成效与市场收益、潜在风险,成果应用后的销售收入、新增产值、新增利润、市场占有率,预期或实际达到的增收节支效果及成本效益比率。

(五)文化价值:重点评价科技成果在创新引领、牵引带动、宣传推广、服务培训、转移转化等方面的助推作用,在倡导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和宣传教育、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科学素质和科普水平等方面的影响与贡献。

第十八条 针对不同类别科技成果,突出评价重点和要素,开展差异化评价。

(一)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主要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兼顾其他价值,评价方式以“小同行”评议为主,将学术著作、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实验报告、学术方案等高质量原创“代表作”作为主要评价要素。

(二)应用研究类科技成果主要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兼顾其他价值,评价方式以行业用户评价和社会评价为主,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新方案、新系统、新平台、新服务、新方法、新标准和知识产权运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要素。

(三)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科技成果主要评价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兼顾其他价值,评价方式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将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科技成果应用后的新增产值、新增利润和新增就业,预期或实际达到的增收节支效果及成本效益比率,成果转化面临的技术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等作为主要评价要素。

第十九条 在科技成果研发团队评价中,将带头人的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重要学术组织或期刊的任职情况作为学术能力的主要评价要素。将科技成果“代表作”的学术思想、观点、方法被他人引用与证实情况,在国内外学术界的影响与地位作为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研发团队创新能力的主要评价要素。将科技成果的专利价值度、成果转化效益和用户满意度作为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科技成果研发团队创新能力的主要评价要素。

第二十条 建立省级科技计划立项前评价、实施过程评价和结题(验收)后评价制度,评价指标体系另行规定,具体评价维度和要素如下:

(一)开展省级科技计划重要项目立项前评价,主要评价项目的现实需求和技术价值,将产业发展需求度,关键技术成熟度、创新度、先进度,实施的可行性,预期的效益和潜在的风险作为主要评价要素;

(二)结合年度财政绩效评价,实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过程评价,主要评价项目的完成进度和实际效益,将执行情况、绩效目标、成果产出、效益指标作为主要评价要素;

(三)开展省级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结题(验收)后评价,主要评价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将高质量专利转化应用绩效作为主要评价要素。

第四章  评价指标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评价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别,建立理工、农业、医学、社会管理等分类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技术水平、应用效益、研发团队、科研产出、转化风险五个方面。具体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

(一)技术水平评价:主要评价技术成熟度、技术创新度、技术先进度。技术成熟度分别按理工、农业、医学、社会管理学科类别建立分类指标,评价等级分为9级,9级技术成熟度最高,1级技术成熟度最低;建立各学科通用的技术创新度评价指标,评价等级分为7级,7级技术创新度最高,1级技术创新度最低;建立各学科通用的技术先进度评价指标,评价等级分为7级,7级技术先进度最高,1级技术先进度最低。

(二)应用效益评价:主要评价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文化效益。建立各学科类别通用的应用效益评价指标,评价等级均分为4级,4级应用效益最高,1级应用效益最低。

(三)研发团队评价:主要评价研发团队的创新能力和带头人的学术能力。建立各学科类别通用的研发团队评价指标,评价等级均分为4级,4级研发团队的创新能力和带头人的学术能力最高,1级研发团队的创新能力和带头人的学术能力最低。

(四)科研产出评价:主要评价作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标准规范等科研产出的知识产权情况。建立各学科类别通用的科研产出评价指标,评价等级均分为4级,4级科研产出最高,1级科研产出最低。

(五)转化风险评价:主要评价技术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等影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因素。建立各学科类别通用的转化风险评价指标,评价等级均分为3级,1级转化风险最高,3级转化风险最低。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评价按照评价委托、评价受理、组织评价、结果公示、报告备案、出具报告、资料归档等程序进行。

(一)评价委托

评价委托由科技成果的所有(完成、使用)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及相关方自愿提出,按照评价要求和评价目的,通过评价公共服务平台选择评价机构,提出评价申请,并提交开展评价必需的资料与文件。

(二)评价受理

评价机构收到委托后,对科技成果原始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按照约定和要求启动评价工作。

(三)组织评价

评价机构根据科技成果的学科领域确定专业评价人员,专业评价人员开展证据性初评,初评后组织评价专家开展专业性复评,委托方配合评价机构完成评价答辩、现场核查、专家质询等工作,评价机构综合初评和复评结果作出最终评价结论。

(四)结果公示

评价机构在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并受理异议申请,异议处理的相关要求详见本细则第六章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

(五)报告备案

评价机构按照规定要求在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备案评价报告,备案通过后委托方可直接下载统一编号的评价证书。

(六)出具报告

报告备案通过后,评价机构向委托方出具评价专家、专业评价人员签字并加盖评价机构公章的正式评价报告。

(七)资料归档

完成评价任务后,评价机构将评价申请书、评价合同、评价报告等全部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妥善归档。

第五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三条 评价报告和评价证书均是科技成果评价的有效结果,在科技成果登记、科技奖励评审等活动中,为成果管理和市场服务提供专业化支撑和参考。

第二十四条 评价后的科技成果(含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和各类主体自主研发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全部纳入省级科技资源大数据平台,按规定公开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并由专业化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机构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推动先进实用技术的供需对接和转移转化。

第六章  评价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相关工作应全程接受监督,科技成果评价失信行为将纳入科研诚信积分管理信息系统,从严惩处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评价、搞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评价机构不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提供虚假评价结果、泄露技术和商业秘密、存在影响或干涉评价公平公正等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资格。

第二十七条 相关人员在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价专家和专业评价人员在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中违反工作纪律,经核实后取消其评价专家、专业评价人员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所有(完成、使用)单位或个人存在影响或干涉评价公平公正行为的,经核实后终止其评价活动,且1年内不得申请参加科技成果评价活动。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异议制度。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科技成果技术内容、佐证材料的真实性、综合评价结论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非实质性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及时报送评价机构。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提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评价机构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实质性异议,在正式受理后及时予以处理。委托方如对评价机构作出的异议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委托相关服务机构复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此前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评价指标体系.doc